協議離婚和離婚的區別

協議離婚和離婚的區別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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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的區別

協議離婚又稱雙方自願離婚,即,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就離婚事項達成一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定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關於協議離婚和起訴離婚的區別,其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是:雙方自願;子女的撫養達成協議;夫妻雙方的財產(包括債務)處理達成一致。協議離婚的程序是:雙方共同到發給自己結婚證的部門去辦理離婚手續,簽好離婚協議,發給離婚證。協議離婚的特點是:離婚快速、效率高、簡便易行、成本低。但問題是:相當多數的人在離婚問題上已經鬧的不可開交,矛盾重重,根本不能達成離婚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想離婚,只有透過訴訟離婚,別無他法。
  ■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在協議離婚無法進行情況下的做法。其實質是:一方不願意離婚;子女撫養不能達成一致;財產(債務)處理不能達成一致。以上三點只要有一點存在就只能透過訴訟離婚的方式解決。關於訴訟離婚,本文只就離婚做一分析,而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另有表述。
  在訴訟離婚中,離婚的實質條件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感情破裂則判決離婚;感情沒有破裂則判決不準離婚。感情是否破裂屬於一個抽象的概念,普通人並不好理解這一概念的含義。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這裏需要提醒的是,法院審理離婚並不以過錯爲標準,而以感情是否破裂爲標準。與此同時,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需要考慮的原則包括婚姻自由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兒童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