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爲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爲,則公證證明就成爲這些法律行爲生效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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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協議需要公證嗎
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子女撫養權協議書可以去公證處公證。《公證法》明確了公證機關辦理公證事項的範圍以及不予辦理公證的九種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3、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4、財產分割
5、招標投標、拍賣
6、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和犯罪記錄
8、公司章程
9、保全證據
10、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
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2、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係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專業技術鑑定,評估事項的
4、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5、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6、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7、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8、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9、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辦理撫養協議公證應注意什麼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九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二)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範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該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範圍。
由於《變更撫養權協議》雙方當事人對被撫養的孩子有特定的人身利益,公證處的公證人員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要求雙方應親自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手續,不得委託他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