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離婚判不離

二審離婚判不離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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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二審還是判不離怎麼辦



    離婚訴訟二審不判決離婚的,當事人可以等判決送達後過六個月再次起訴離婚。


    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一審法院沒有判決離婚的,是因爲法院認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上訴大多都會維持原判的。


    通常情況下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會判決離婚的,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