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遺囑構成條件

共同遺囑構成條件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請問共同遺囑構成條件具體指的是什麼

一、遺囑有效的實質要件: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爲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二、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
  1、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製作的年、月、日。

  3、代書遺囑

  《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

  《繼承法》第17條第4款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採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製作完畢後,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並由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5、口頭遺囑

  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5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以上是對共同遺囑構成條件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