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構成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構成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需要有二人以上的共同意思表示;

2、需要在共同意思表示下,實施共同侵權行爲;

3、需要二人具有民事責任能力。

二、共同侵權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共同侵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侵權、幫助侵權】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當與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共同危險行爲】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爲,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分別侵權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爲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分別侵權承擔按份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過失相抵】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受害人故意】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爲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第三人過錯】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甘風險】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爲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自助行爲】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由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的侵權行爲,在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下,侵權人都要承擔侵權責任的。被侵權方可以要求所有的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對侵權責任的大小的分擔問題,由侵權人自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