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構成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構成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有:一方面取得財產上的利益;他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沒有法律上的依據等。不當得利之債是債的種類之一。因無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而產生的行爲人與受害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債務人是不當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當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繼承人,還可能是第三人。受益人在履行返回義務時,以返還原物爲原則,如果原物返還已不可能,則應償還其價額。返還利益包括返還原物所生孳息。

二、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要件的具體內容

(一)一方面取得財產上的利益

取得財產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實而增加財產總額。不當得利的成立須以一方取得財產利益爲首要條件,若僅致他人損害,而自己並未獲得利益,即使負賠償責任,也不構成不當得利。此處的利益,既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財產的積極增加,是指權利的增強或義務的消失,使財產範圍擴大,如取得所有權、知識產權、所有權上負擔的除去等;財產的消極增加,是指財產本應減少卻因一定事實而未減少所產生的利益,如本應支出的費用而沒有支出,實際上等於增加了財產。

(二)他方受有損失

指因一定的事實,使他人的財產總額減少。若僅有一方獲利而無他方受損,則不能構成不當得利。此處的損失,既包括財產的減少,也包括財產的消極減少。財產的積極減少,是指現存財產的減少。財產的消極減少,是指財產本應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

不當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條件。即一方受損是他方獲利所致。至於損失與利益的範圍大小是否一致,形態是否相同,在所不問。

在返還利益時,利益小於損失的,以利益爲準,利益大於損失的,以損爲準。超出損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關費用後,收繳國庫。

(四)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是指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可見沒有法律的依據,是對於獲得利益而言的,並不要求取得權力或財產也無合法依據。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權是合法依據的,但他取得的該項利益卻無法律上的依據,因此,應按不當得利制度返還該項利益。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據,即使相對人受有損失,也不構成不當得利,如贈與。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即包括取得利益時沒有依據,也包括利益取得時有依據,爾後該依據消滅。如果買賣被撤銷,一方從對方獲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

不當得利之債重點在於不當二字,也就是說獲取的利益是不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不是從正規渠道獲得的,並且因爲獲利而導致他人產生了一定的損失,一旦認定這部分的債務將會由構成方承擔,並且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