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共同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共同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 主體的複數性 。共同侵權行爲區別於單獨侵權行爲的首要特徵是其主體構成上的複數性。複數性,是指共同侵權行爲的加害人爲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而單獨侵權行爲的加害人爲一人。

2. 過錯的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權行爲的加害人主觀上存在共同過錯,即加害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

3. 結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數個加害人的侵權行爲造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損害後果。換言之,數個加害人的侵權行爲的損害後果只有一個,而且各侵權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 責任的連帶性。連帶性,是指共同侵權人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有權請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任何加害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數人向受害人清償全部責任後,免除其他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民事責任。承擔責任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份額的加害人,有權向其他加害人追償。共同侵權中,加害人之間的責任分配,通常以各自的過錯程度及其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確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指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當與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爲,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爲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共同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其實是由複數性,共同性,統一性以及責任的連帶性等四種性質來決定的,在這四種性質中涉及到的審查內容最多的就是責任的連帶性,對於一個案件的責任的劃分,往往需要縱觀整個案件的始末以及涉案人員的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