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我們常說的侵權行爲是分爲兩種的,即一般侵權行爲與特殊侵權行爲。而這其中一般的侵權行爲就包括了產品損害、寵物傷人等等。不同類型的侵權行爲,規定的構成要件內容不同。那麼你知道一般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嗎?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般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民法理論上,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並結合侵權行爲的歸責原則理論,可將侵權行爲分爲一般侵權行爲和特殊侵權行爲兩大基本類型。一般侵權行爲是指行爲人基於過錯致人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爲。

一般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權行爲所必須具備的因素。只有同時具備這些因素,侵權行爲才能成立。一般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爲、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

一、有加害行爲

加害行爲又稱致害行爲,是指行爲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爲。任何一個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加害行爲相聯繫,亦即民事損害事實都由特定的加害行爲所造成。沒有加害行爲,損害就無從發生。

此處所稱的加害行爲是一個未經法律評價的行爲,對其確定純粹基於該行爲所造成的民事損害後果。從表現形式上看,加害行爲可以是作爲,也可以是不作爲,但以作爲的形式居多,以不作爲構成加害行爲的,一般以行爲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爲前提。

傳統民法教科書對這一要件一般以“行爲的違法性”或“違法行爲”來表述,這一表述方式當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夠準確。無論是“行爲的違法性”還是“違法行爲”,它們實際上已對致人損害的行爲作了法律評判。事實上,在這裏對加害行爲進行法律評判並無必要,因爲一般侵權行爲構成的另一個要件,即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纔是對致人損害行爲進行法律評判的地方。在這裏,只要證明有加害行爲即可。

二、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此處所稱的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爲或事件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損害事實的存在,是構成侵權行爲的另一個要件。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侵權,更談不上侵權損害賠償。

作爲侵權行爲構成要件的損害事實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損害系合法權益受侵害所致;二是損害具有可補救性,即所受損害可透過一定的方式進行補救;三是損害的確定性,即損害事實確實發生,並可透過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

損害事實依其性質和內容,可分爲財產損害、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三種。

財產損害,主要是指由於行爲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權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如毀人房屋,盜人車輛等行爲致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害。財產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直接損害是既得利益的損害,如車輛被盜;間接損害是可得利益的損害,如因車輛被盜導致營業收入的減少。

人身傷害,是指由於行爲人對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損害。人身傷害專指自然人而言,系由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所造成,具體包括生命的損害、身體的損害、健康的損害三種情況。同時,對自然人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導致其財產的損失。如傷害他人身體致其支付醫療費和收入的減少等。

精神損害又稱無形損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損或人身傷害而導致的精神痛苦。如名譽受不法侵害、隱私被他人不法披露、身體因受傷而致殘等。這些都會導致自然人的精神痛苦。與其他損害不同的是,精神損害具有無形性,難以用金錢來衡量。

三、加害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侵權行爲只有在加害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時,才能構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爲,他人也有民事權益受損害的事實,但二者毫不相干,則侵權行爲仍不能構成。因此,加害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是構成一般侵權行爲的又一要件。

因果關係,是指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客觀聯繫,即一種現象在一定條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種現象的發生,則該種現象爲原因,後一種現象爲結果,這兩種現象之間的聯繫,就稱因果關係。

就侵權行爲法上的因果關係而言,主要是指損害事實系由加害行爲所引起的情形。例如,甲故意傷害乙的身體,直接造成乙身體受傷。在這裏,甲的加害行爲是原因,乙的身體受傷是結果,二者之間就存在因果關係。

侵權行爲法上的因果關係較爲複雜,有許多不同的表現形式。其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有:(1)一因一果,即一個加害行爲導致一個損害結果,這種因果關係較爲簡單;(2)一因多果,即一個加害行爲導致了多種損害結果;(3)多因一果,即多個加害行爲導致了一個損害結果,這種因果關係最爲複雜。

理清侵權行爲法上的因果關係,對侵權民事責任的認定極爲重要。實踐中,有些因果關係較爲清楚,一目瞭然;有些則較爲複雜,難以確定,在必要時還需進行相應的司法鑑定。

四、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

一般侵權行爲的構成,除須具備上述各要件外,還以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爲必要條件。亦即只有在行爲人具有主觀上的過錯時,一般侵權行爲才能構成。

過錯,是行爲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心理狀態。行爲人是否有過錯直接關係到對其行爲性質的認定。民法理論對何爲過錯尚無明確的界定,關於過錯的認定主要是借用刑法上的有關理論。民法上的過錯也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發生的,爲故意。如明知用刀去刺人會發生傷人或死人的後果,仍然用刀去刺人,結果導致他人受傷的,就爲故意的侵權行爲。

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損害他人的民事權利但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結果導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爲過失。衡量行爲人是否有過失,應以行爲人是否盡到注意義務而定。對行爲人注意義務的確定,應根據具體的時間、地點和條件等多種因素綜合進行。

在刑法上,行爲人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關係重大,直接涉及到罪與非罪、罪輕罪重的問題。但在民法上,行爲人的行爲是故意還是過失,對侵權行爲的認定和民事責任的承擔則意義不大。因爲確定侵權民事責任的範圍,通常取決於損害的有無或大小,並不因爲行爲人的故意或過失而有所不同。

當然,區分行爲人主觀上的過錯形式也並非毫無意義。在特定的情況下,如在混合過錯、共同致人損害、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行爲人的過錯形式與過錯程度,對確定其賠償責任就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同時,在民事制裁的適用中,一般以致害人主觀上有故意爲前提。對過失致人損害的行爲,一般不適用民事制裁。

綜上所述,對於一般侵權行爲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包括四方面的內容,即上文中介紹到的加害行爲、損害事實、加害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希望透過本站小編的解答,大家能夠對一般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有所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