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爲行爲構成犯罪的一般要件有哪些?

一、不作爲行爲構成犯罪的一般要件有哪些?

不作爲行爲構成犯罪的一般要件有哪些?

不作爲犯是指行爲人在能夠履行自己應盡義務的情況下不履行該義務。

不作爲犯的構成要件:

(1)行爲人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爲的具有法律性質的義務。

這種義務的來源主要有: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義務;職務或者業務要求的義務;法律行爲引起的義務;先行行爲引起的義務。

(2)行爲人能夠履行特定義務;

(3)行爲人不履行特定義務,造成危害結果。

二、特徵

(一)違反法律直接規定。是指《刑法》有直接規定的罪名,才構成犯罪,即罪刑法定原則:“法無規定不爲罪”,嚴禁“類推”。以《刑法》確定罪名爲準。

(二)負有法定義務。是指法律規定行爲人具有作爲義務而不作爲的行爲。

例如;母親拒絕嬰兒餵奶,造成嬰兒死亡的。屬於不作爲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拒絕履行的行爲。是指能夠有條件作爲,而拒絕履行作爲的行爲。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要達到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爲。 [1]

罪名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

2)《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3)《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4)《刑法》第三百八十條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5)《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條 【戰時拒絕軍事徵收、徵用罪】

6)《刑法》第四百零四條 【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

7)《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8)《刑法》第四百四十條 【遺棄武器裝備罪】

9)《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條 【遺失武器裝備罪】

10)《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條 【遺棄傷病軍人罪】

11)《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12)《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13)《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14)《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丟失槍支不報罪】

15)《刑法》第四百條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16)《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玩忽職守罪】等

犯罪分爲作爲和不作爲,二者的處罰程度是不一樣的,作爲犯罪相對於不作爲犯罪而言,處罰的更加的嚴重,不作爲犯罪會考慮到主觀噁心沒有作爲行爲的嚴重,所以給予了一定的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