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爲犯罪構成要件有什麼

(一)不純正不作爲犯罪的作爲義務

不作爲犯罪構成要件有什麼

作爲義務是不作爲犯罪的核心,反映了不作爲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實和構成要素之本質特徵。因此,無論是純正不作爲犯還是不純正不作爲犯的犯罪構成,莫不以之爲首要條件。所不同的是純正不作爲犯的作爲義務僅由法律明文規定,而不純正不作爲犯的作爲義務除此之外,還有更廣的來源,性質要比前者複雜得多。

1、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

2、職務上或業務上所要求履行的義務

3、先前行爲引起的作爲義務

4、在特殊場合下,法律行爲和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義務也是作爲義務的發生根據

在確定不作爲的作爲義務產生的根據時,必須明確這一作爲義務的性質、特徵。

①它是一種法律義務,而非道德義務。因爲只有法律上的義務才具有國家強制性,違反它纔會產生法律後果。但並非意味着它與道德毫無關係。如前述,在極特殊的情況下,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義務可能成爲不作爲中的義務。

②該義務必須和刑事法律後果相聯繫。並非所有違反作爲的法律義務者就構成不作爲犯罪,刑法上的不作爲有其特定的內涵,不能簡單等同於一般性的作爲義務。

③該義務是針對特定的人,基於特定條件和事實產生,並隨着這些特定條件和事實的改變而改變。

(二)能夠履行而沒有履行

沒有履行是不作爲犯罪成立的事實前提,已經履行了作爲義務,就不發生不作爲,而能夠履行則有一個履行能力的問題。雖然行爲人沒有履行作爲義務,但如根本不可能履行,仍不發生不作爲。

能夠履行也就是具有履行的可能性。這裏的作爲可能性(能夠履行),不是不作爲的因果關係上的一般防止結果的可能性,而是在此基礎上的,不作爲者的事實上的可能性。例如,救助溺水兒童,即使一般來說是可能的,但是在具體的不作爲者不會游泳,就不認爲有作爲義務。林山田先生認爲,在以下四種情況下不具有履行能力:

①無作爲能力:如因昏迷、抽搐,或手腳爲繩索所捆綁等。

②生理之缺陷:如聾啞、患病,或其他身體之殘障等。

③空間之限制:如保證人與足以防止結果發生之地相距過遠。例如生母乘嬰兒入睡外出,嬰兒自睡牀墜地受傷流血不止,因母未能及時送醫急救致死,則母外出受限於空間距離,而不具事實可能性。

④欠缺救助所必要之能力、經驗、知識或工具如不會游泳,不會做人工呼吸、體力不足等。又如對於昏迷之罹難者須採用外科呼氣管切斷術予以急救,此對一個非醫生而言,即不具防止結果發生之事實可能性。法律並不強求行爲人履行事實上根本無法履行之義務。因此,作爲義務是否能履行,對於不作爲犯罪能否構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作爲義務的不履行與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有因果關係

不作爲犯罪也是一種很常見的罪行,主要就是因爲作爲人在進行工作的時候沒有履行好自己的義務,然後就是因爲自己的原因導致了這個事故的發生,所以就是稱爲不作爲犯罪,這個時候就是需要進行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