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爲犯罪構成的條件有哪些

一、不作爲犯罪構成的條件有哪些

不作爲犯罪構成的條件有哪些

1.行爲人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爲的法律性質的義務(作爲義務)。

在一個兒童不慎落入水中的情況下,岸邊任何人的有效救助行爲都可以使該兒童倖免於難。在此意義上說,任何人的不救助都是該兒童死亡的原因。但是,如果認定岸邊沒有救助的任何人都成立故意殺人罪,則明顯不當擴大了處罰範圍。只有那些在法律上應當保證不發生死亡結果的人的不救助行爲,才值得作爲犯罪處罰。

這種處於保證地位的人,理論上稱爲保證人。而哪些人屬於保證人,關鍵在於哪些人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爲以防止結果發生的法律性質的義務。這種義務一方面要求是法律性質的義務,而不包括單純道義上的義務;另一方面要求義務的內容是實施特定的積極行爲,以保證危害結果不發生,並非不實施一定積極行爲的消極義務(故理論上稱爲作爲義務)。據此,與落水兒童沒有撫養關係的過路人不搶救該兒童的,不成立不作爲犯罪,因爲他只有道義上的義務而沒有法律性質的義務。

反之,與落水兒童具有撫養關係的父親不搶救該兒童的,則是不作爲犯罪,因爲他具有法律性質的義務,而且這種義務的內容是搶救落水兒童的積極行爲。由於不作爲以行爲人負有實施特定積極行爲的法律義務爲前提,故需要說明作爲義務的來源。

2.行爲人能夠履行特定義務。法律規範與法律秩序只是要求能夠履行義務的人履行義務,而不會強求不能履行義務的人履行義務。至於行爲人能否履行義務,則應從行爲人履行義務的主觀能力與客觀條件兩方面進行判斷。當履行義務面臨一定危險時,不能要求行爲人冒着生命危險去履行義務。“能夠履行特定義務”不僅意味着行爲人具有實施防止結果發生的積極行爲的可能性,而且意味着具有防止結果發生的可能性。

3.行爲人不履行特定義務,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結果。不作爲的核心是行爲人沒有履行義務,行爲人在此期間實施的其他行爲,並非不作爲的內容,也不影響不作爲的成立。不作爲之所以能成爲與作爲等價的行爲,在於它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結果。理論上有一種觀點認爲,只有當不作爲已經造成了危害結果時才構成犯罪。從要求不作爲與作爲具有等價性而言,該觀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不作爲是否與作爲等價,並不只是取決於是否發生了結果;當刑法規定某種犯罪的成立不要求發生危害結果時,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的不作爲也可能成立犯罪。

二、不純正不作爲犯罪的先行行爲的特徵

不純正不作爲犯罪中的特定義務是由犯罪人的先行行爲引起的。不純正不作爲犯罪的先行行爲具有以下內在特徵:

第一,危險性。在客觀上,行爲人的先行行爲要導致刑法所保護的某種社會關係處於危險狀態。

第二,過錯性。行爲人的先行行爲的過錯性或是明顯表露於外,或是隱藏於內,需要結合其後續的不作爲才能予以判斷。但無論如何,具有過錯性方成其爲先行行爲。

第三,舉動性。消極的不作爲不稱其爲先行行爲。如果先行行爲是不作爲,則意味着法益危害結果均系不作爲所導致,對行爲人定罪就須依刑法的明文規定。這樣定罪就是純正不作爲犯罪問題,而不是不純正不作爲犯罪問題。

第四,意志性。該先行行爲必須處於行爲人的意志控制之內,並體現行爲人的意志,即主觀方面。

第五,同一性。先行行爲體現出來的行爲人主觀狀態,同定罪罪名所要求的犯罪行爲的主觀狀態必然一致。先行行爲是過失導致危險狀態的,只能定行爲人不純正不作爲的過失犯罪;反之,故意造成危險狀態的,則定性爲不純正不作爲的故意犯罪。

第六,隱蔽性。孤立地看待先行行爲往往是沒有重大社會危害性的,甚至可以說常人也經常性地犯這樣的錯誤,它只有結合行爲人後續的不作爲才能體現出重大的社會危害性。

不純正不作爲犯罪的先行行爲有多種特徵,比如行爲人的先行行爲將導致相關社會關係處於危險狀態,同時該行爲是處在意志人的控制範圍內,並且是行爲人主觀進行的,同犯罪行爲的主觀狀態向符合。同時先行行爲由於當事人的不作爲而產生了重大社會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