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般侵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般侵權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般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權行爲所必須具備的因素。只有同時具備這些因素,侵權行爲才能成立。一般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爲、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

一、加害行爲

加害行爲又稱致害行爲,是指行爲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爲。任何一個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加害行爲相聯繫,亦即民事損害事實都由特定的加害行爲所造成。沒有加害行爲,損害就無從發生。

從表現形式上看,加害行爲可以是作爲,也可以是不作爲,以不作爲構成加害行爲的,一般以行爲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爲前提。

二、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爲或事件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損害事實依其性質和內容,可分爲財產損害、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三種。

財產損害,主要是指由於行爲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權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害,如車輛被盜,也包括間接損害,如因車輛被盜導致營業收入的減少。

人身傷害,是指由於行爲人對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損害。具體包括生命的損害、身體的損害、健康的損害三種情況。同時,對自然人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導致其財產的損失,如傷害他人身體致其支付醫療費和收入的減少等。?

精神損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損或人身傷害而導致的精神痛苦。與其他損害不同的是,精神損害具有無形性,難以用金錢來衡量。

三、加害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是指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客觀聯繫,即一種現象在一定條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種現象的發生,則該種現象爲原因,後一種現象爲結果,這兩種現象之間的聯繫,就稱因果關係。

侵權行爲只有在加害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時,才能構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爲,他人也有民事權益受損害的事實,但二者毫不相干,則侵權行爲仍不能構成。因此,加害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是構成一般侵權行爲的又一要件。

綜上所述,侵權行爲是在一般情況下,對他人進行加害,損害對方,讓對方收到傷害的行爲,其中對他人的傷害包括精神傷害,財產傷害以及人身傷害。值得注意的是,在精神損害中,對方遭受的精神打擊是不確定大小程度的,也是不可以用金錢來衡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