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般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

侵權行爲在生活中普遍發生,只要這個社會存在,違法犯罪的行爲就依法存在。那麼關於一般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侵權責任屬於民法的範疇,行爲人侵權,一般都是對行爲人處民事賠償,構成要件有四個,首先要有過錯,還有要損害的事實等。

一、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一般侵權責任所必需具備的條件。它包括:行爲、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四個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概述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一般侵權責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備構成要件,則構成一般侵權責任;欠缺任何一個構成要件,都可能會導致一般侵權責任的不構成。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受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影響。在過錯責任原則下,需要行爲人有過錯;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下,則不考慮行爲人是否存在過錯。 無論在哪種歸責原則下,都需要有行爲、損害事實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這三個構成要件。同時,無過錯責任原則下的“無論有無過錯”,也要建立在過錯概念的基礎上。 [1]

行爲編輯這裏所謂的行爲是指侵犯他人權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爲本身。若無行爲人的行爲,就不會產生侵權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權利的相對人均負有不得侵犯權利的一般義務。侵犯權利的行爲因爲違反了法定義務,故具有違法性。違法行爲是指公民或者法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實施的作爲或者不作爲。加害行爲包括作爲和不作爲。作爲侵權行爲的作爲,是指不該作而作;作爲侵權行爲的不作爲,是指該作而不作。 [2]

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影響,包括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又包括人身損害、精神損害。 《侵權責任法》在一般意義上採最廣義的損害概念,不僅包括現實的已存在的不利後果,也包括構成現實威脅的不利後果。 一般而言,作爲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損害事實必須具備以下特徵:損害事實是侵害合法權益的結果;損害事實具有可補救性;損害事實具有可確定性等。 [2]

因果關係因果關係是指各種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侵權法上的因果關係包括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和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 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是指行爲與權益受侵害之間的因果關係,考量的問題是責任的成立。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是指權益受侵害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涉及的是責任成立後責任形式以及大小的問題。 侵權法上因果關係的意義在於對侵權責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濟,另一方面又不至於無限擴大責任範圍,限制行爲自由。 [2]

過錯過錯是指行爲人應受責難的主觀狀態。過錯分爲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故意是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狀態。過失是指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但卻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狀態。 我國民法通則將過失分爲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所謂重大過失,是指行爲人極爲疏忽大意的情況;而一般過失則是指尚未達到重大過失的過失。在我國民法上,一般將故意和重大過失相提並論。法律對行爲人提出了較高的注意義務,而行爲人沒有達到該較高的注意義務,但卻達到了一般人的注意義務,此時就認爲構成一般過失;加上行爲人不僅未達到較高的注意義務,同時連一般人的注意義務都沒有達到,就認定成爲重大過失。

一般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一共有四個,首先行爲人確實實施了侵權的行爲,其次這個行爲要產生損害的結果,並且是有過錯的,產生的侵權結果和行爲人的行爲是有因果關係的,四個條件缺一不可,都具備的情況下,就是屬於侵權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