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學校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學校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規定,民事責任主要由四個要件構成,缺一不可。

1、損害事實客觀存在。這是民事責任的前提和依據。沒有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爲人也不承擔民事責任。

2、侵權行爲的違法性。判斷侵權行爲的違法性,一定要以法律、教學法規爲依據。

3、侵權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也就是說損害事實必須是侵權行爲造成的。否則,行爲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需要注意,有的行爲雖然是發生損害事實的一個條件,但卻不是真正的原因。

4、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這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行爲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爲結果,仍然聽任其發展,稱爲故意。

二、學校應當在哪些方面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學校對在校學生負有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表現在:

1、因學校提供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及生活設施、生活用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而發生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應承擔責任。

2、學校應承擔必要的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如果因學校未盡管理義務而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應承擔責任。

3、學校應履行對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管理責任,對他們的教育教學活動中的行爲進行有效的監督。如果因爲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行爲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發生的,由學校承擔責任。

4、學校負有對學生特別是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在履行義務時應根據學生的年齡特點做好工作,並應盡責。一般來講,年齡越小,其行爲能力及認知能力就越弱,學校的責任就越重。

綜上所述,學校作爲教育機構,有責任和義務保障學生的安全,如果沒有履行好義務導致學生在校期間受到傷害,學生家長可以追究學校方面的侵權責任。民事侵權的構成有幾方面,有違法行爲、存在過錯、導致損害後果發生,並且行爲和後果之間存在因果聯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