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有幾個方面?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有幾個方面?

我們大家肯定都知道侵權,侵權在我們的生活當中其實發生的案例有很多,對於侵權我們國家是有自己的一套認定標準還有處罰標準的。侵權一般情況是指一個人違法的侵佔了另一個人的合法權益,這就是屬於侵權。那麼具體構成要件是什麼?

侵權責任構成有四個要件:違法行爲、損害事實、因果關係、主觀過錯。

但是,污染環境是實行無過錯責任的,所以只有三個要件:違法行爲、損害事實、因果關係。

其中,因果關係就成爲污染環境侵權的最關鍵要件。

因果關係指的是違法行爲作爲原因,損害事實作爲結果,在它們之間存在的前者引起後果,後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觀聯繫。

由於污染環境侵權的特殊性,在因果關係的證明上,受害人具有特別的困難。因此,在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案件中,對其因果關係的確定,多采用因果關係推定。即在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確定中,只要證明企業已經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質,而公衆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後受到或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這種危害是由該排污行爲所致。

因果關係推定的具體方法是:第一,分清行爲與損害事實的時間順序。第二區分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客觀的、合乎規律的(蓋然性)聯繫。第三,由於這種因果關係是推定的,因而,還應當在損害事實與行爲之間排除其他可能性。當確定這種損害事實沒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的可能性。當確定這種損害事實沒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辭的可能時,即可斷定該種行爲是損害事實的原因,即推定因果關係成立。

實行因果關係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關係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是由法官實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證明自己在加害人實施這種行爲期間受到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行爲與損害後果有因果關係。

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是指侵權行爲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依法須具備的條件。各國民法對一般侵權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不盡相同。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1)行爲人從事了民事違法行爲;

(2)造成了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的事實;

(3)違法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4)行爲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無須完全具備上述要件,凡符合法律的特別規定即可成立。

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具備構成要件,則構成一般侵權責任;欠缺任何一個構成要件,都可能會導致一般侵權責任的不構成。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受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影響。在過錯責任原則下,需要行爲人有過錯;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下,則不考慮行爲人是否存在過錯。

對於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的問題我們國家是做出了非常多的說明的,總的來說可以分爲四個方面。侵權對於我們每一個人來說如果發生在我們的身上傷害肯定是會有的,而且是非常巨大的。我們現在的法律意識也非常的高,所以說注意這一方面的問題也是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