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侵權成立的行爲構成要件有哪些?

財產侵權成立的行爲構成要件有哪些?

財產侵權成立的行爲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行爲的違法性

行爲人實施了違法行爲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要件。如果行爲人的行爲並不違法,即使產生了損害事實,也不承擔賠償責任。一般而言,產生了損害後果的行爲大都是違法的,但也不排除給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了侵害,但並不違法的情況。如正確執行職務的行爲、正當防衛行爲、緊急避險行爲等。

所謂行爲的違法性,是指行爲人實施的行爲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根據違法行爲的表現形式,又可以分爲作爲的違法行爲與不作爲的違法行爲。作爲的違法行爲,是指法律禁止實施某種行爲,行爲人違反規定實施了該行爲。如法律規定禁止毀損他人的財產,行爲人實施了毀損他人財產的行爲,即構成作爲的違法行爲。不作爲的違法行爲,是指法律要求人們在某種情況下應實施某種行爲,而負有此種義務的人卻未實施。如法律規定,在公共場所安裝地下設施應按規定設定警示標誌,如果施工者沒采取該項措施,就構成不作爲的違法行爲。

二、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無論損害後果能否以貨幣加以衡量,只要對他人人身或財產利益造成了受損的事實,均構成損害事實。

對財產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直接損害又稱積極的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現有實際財產的減少,如房屋被侵佔,動產被毀損;間接損害又稱消極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減少,比如租金收入的減少。對人身的損害包括對生命、健康、名譽、榮譽等的損害,而且對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生成一定的財產損失,如因身體、健康受到侵害而付出的治療、住院費用等。

三、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是各種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繫。現實世界中的任何現象的出現總是由另一現象引起,引起後一現象的現象稱爲原因,被引起的現象稱爲結果,二者之間的關係就是因果關係。侵權行爲中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繫,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爲人的行爲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係時,行爲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民事主體只能爲自己實施行爲的損害後果承擔責任,沒有因果關係的侵權責任是不成立的,因此,因果關係是侵權行爲構成要件的必備環節。

因果關係是複雜多變的,往往一個損害後果的出現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區分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主要是依據原因對損害後果作用的大小程度來判定,由此決定各個原因行爲應承擔責任的範圍。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則是根據原因行爲是否與損害結果存在必然聯繫加以判斷。直接原因直接產生損害結果,與結果具有必然聯繫,間接原因一般只是損害發生的偶然性條件,不必然產生損害後果。因此,直接原因行爲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而間接原因行爲就需根據其在侵害結果產生中的作用劃定其應承擔責任的範圍,而非全部責任。

四、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爲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爲人實施侵權行爲的心理狀態。與無過錯責任與公平責任不同,對一般侵權行爲而言,過錯是行爲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必備前提。

過錯根據其類型分爲故意與過失。故意,是指行爲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爲可能產生的損害結果,仍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發生。如明知假冒他人商標會侵犯他人的商標權仍爲之,明知誹謗他人會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仍爲之等。過失,是指行爲人對其行爲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於自信,以爲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後果。如快餐店應當預見到其熱飲可能燙傷顧客,但因疏忽大意未採取防範措施,導致燙傷事件發生。根據法律對行爲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過失又分爲一般過失與重大過失。一般過失是指行爲人沒有違反法律對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沒有達成法律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較高要求。重大過失是指行爲人不僅沒有達到法律對他的較高要求,甚至連法律對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達到。

在侵權行爲中,一般而言,對過錯程度的劃分並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也不會影響賠償責任的大小,因爲只要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無論其是故意還是過失,是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的範圍由損害的結果決定,不會因其過錯較輕而減輕其賠償。但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對過錯的劃分,也會對責任的承擔產生影響。如共同過錯情況下,共同侵權人在對外承擔了連帶責任後,其內部則應根據各自過錯大小,劃定各自的分擔比例。又如在混合過錯的情況下,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加害人與受害人的責任大小,就應根據他們各自的過錯大小加以確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財產侵權的成立是必須要有犯罪的實事才能確實的,而且還必須要有很有力的證據才能夠構成犯罪,被侵權者在不能協商的情況下,一定要走法律的程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定要用和平的方式這樣才能更好的要回自己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