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主體要件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首先,從主體的數量上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行爲人是二人或二人以上,這是成立該案的必要條件。其次,該行爲的行爲人必須全是達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完全的責任能力的行爲人,而如果都是無責任能力的,如精神病人或者有責任能力的行爲人和無責任能力的行爲人共同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都不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

2、客觀要件

從客觀要件上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必須都具有共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即有客觀的事實。首先,各行爲人共同實施的行爲違反的是治安管理。其次,不論各行爲人是以作爲還是不作爲的方式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它們之間必須是互相爲條件,互有聯繫,共同形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事實,是成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不可或缺的組成成分。再者,若是個別違反治安管理行爲需要存在危害結果才行,則每個行爲人的行爲必須與要求的危害結果有法律的因果關係。

3、主觀要件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和以法律爲準繩的理念,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在主觀上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過失,還可以是故意和過失的混合。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一般來說,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或者在實施違反行爲時起主要作用的,應當受到較重的處罰;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應當受到較輕的處罰。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指的是兩人或者是兩人以上共同實施了同一件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一般在案件的處理當中需要對行爲人根據在案件當中所起到的作用來進行分別處罰,尤其主要作用的也會有其次要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