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工傷傷殘鑑定須知,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辦理工傷傷殘鑑定須知,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辦理工傷傷殘鑑定須知,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辦理工傷傷殘鑑定須知如下:
1、發生工傷後,勞動者的傷殘程度按規定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
2、如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該鑑定結論的鑑定委員會申請複議。
3、對複議結論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爲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爲一級,最輕的爲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爲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