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是否需先“鑑定”因果關係

賠償是否需先“鑑定”因果關係
賠償是否需先“鑑定”因果關係
1、醫療事故賠償和醫療損害責任賠償的先決條件和賠償程度不同。
2、《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醫療事故“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3、《民法典》規定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等情形,與“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只規定了一種責任方式(“賠償責任”),沒有“因果關係”、“責任參與度”、“計算比率”的規定,沒有鑑定的先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