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因果關係鑑定

醫療糾紛因果關係鑑定

想要確定醫療事故賠償金額,首先要對醫療事故進行鑑定,確定醫療事故的等級,這樣才能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計算。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鑑定就很難解決相關問題,甚至可能引起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鑑定可作爲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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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中因果關係類型


1、直接因果關係——醫療損害完全屬於醫療過失行爲所致,醫療過失參與度爲100%,法學上爲必然因果關係,也叫直接因果關係。

患者因病就醫,經診治後出現不良後果。不良後果完全是由醫療過失行爲所引起,與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爲之間無因果關係。

2、直接因果關係——醫療損害主要是醫療過失行爲所致,醫療過失參與度爲75%,法學上爲相當因果關係。患者因病就醫,經診治後出現不良後果。不良後果主要是由醫療過失行爲所引起,而與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爲之間亦存在着一定的因果關係。

3、臨界型因果關係——所訴醫療損害是醫療過失行爲和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爲共同作用所致結果,且雙方的作用強度難以區分,即出現所謂“原因競爭”。醫療過失參與度爲50%,法學上爲素因競和之因果關係。

患者因病就醫,經診治後出現不良後果。不良後果的出現系患者自身所患疾病與醫療過失行爲共同造成,兩者兼而有之,獨立存在則不可能造成該後果。

4、間接因果關係——誘發因素:所訴醫療損害主要是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爲所致,但醫療過失對損害結果的出現起到誘發作用。醫療過失參與度爲25%,法學上爲事實之因果關係。

患者因病就醫,經診治後出現不良後果。不良後果的出現主要是由於患者自身所患疾病所致,醫療過失行爲則是在原有潛在疾病的基礎上致使其症狀顯現。即疾病是內因,是出現不良後果的直接原因;醫療過失是外因,爲不良後果出現的誘發因素。

5、間接因果關係——輔助因素:所訴醫療損害基本上是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爲所致,但醫療過失行爲對損害結果的出現起到促進、加重作用。醫療過失參與度爲12.5%。

患者因病就醫,經診治後出現不良後果。不良後果的出現主要是由於患者自身所患疾病所致,醫療過失行爲則是在原有疾病的基礎上致使其症狀加重。即疾病是內因,是出現不良後果的直接原因;醫療過失是外因,爲不良後果出現的輔助因素。

6、無因果關係——所訴醫療損害完全是就診人自身體質、所患疾病及其他行爲所致,與醫療差錯無關聯或不存在醫療差錯。醫療差錯參與度爲0%,法學上爲無因果關係或無自然關聯。

患者因病就醫,經診治後出現不良後果。不良後果的出現完全是由於患者自身所患疾病所致,有的是疾病治療過程中出現的難以避免的(不可避免的)併發症,有的是因個體差異而出現的,還有的爲時間上的偶合現象。不良後果的出現與醫療行爲(或許存在着一定的過錯)之間無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