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侵權責任中因果關係的認定

在醫療侵權責任的認定中,推定過錯責任是最難以說明白、最難證明的,在有關醫療損害的規定有很多,但對於因果關係的確定卻不是特別難,那麼什麼是醫療侵權責任中因果關係的認定?因果關係認定的有關法律規定有哪些呢?本站爲您解答。

醫療侵權責任中因果關係的認定

一、醫療侵權責任中因果關係的認定

《侵權責任法》將醫療責任因果關係的證明責任課予專業與經濟上相對弱勢的患者一方,難言公平合理。醫療過錯責任中因果關係的認定應廣泛採取法醫學因果關係理論,其中的推定過錯責任,應實行因果關係法律推定。醫療產品責任、醫院內感染、疫苗接種致害責任等醫療無過錯醫療責任也應實行因果關係法律推定。同時,司法解釋應當授權法官在特殊場合下進行因果關係的事實推定。機會喪失作爲一種特殊損害,其賠償責任的成立仍需證明因果關係的存在。同時,應避免將機會喪失誤用作規避因果關係證明的法律手段;因果關係不確定之難題可運用擇一因果關係等一果多因理論來化解。

二、醫療侵權責任中因果關係的相關規定

因果關係是侵權行爲成立的基礎,不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都把因果關係作爲侵權責任的基本構成要件。目前,法學界總是傾向於將侵權責任因果關係的研究納入哲學的範疇,認爲是事物間普遍聯繫的關係,如果後一個事物的發生是前一個行爲的效果,那麼二者之間就存在因果關係。然而在現實的司法審判實踐中,面對的都是些複雜而又真實的案件,有些案件能夠藉助於專業的技術人員告訴法官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但是更多的案件二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還是需要我們的法官在前後衆多的因素之間分析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便對此作出合理的判決。哈特在其著作中說道:當面對“某人是否由於已經發生的危害而要受到責難或者懲罰,或者對他人進行賠償”時,法律人會將其分成兩個階段考慮。一個是“危害是怎樣發生的?”,哈特稱其爲“尋求說明”,並認爲這並不是法律人的主要困惑的根源;其二是“法院必須確定能否將這樣的危害歸因於被告的行爲,認爲這一行爲的結果,或者能否恰當地說是他造成了這一結果”,哈特稱其爲“歸因調查”,並指出這纔是法律人的主要困惑。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是着眼於個案的特殊情況如何在衆多的因素中研究思考認定歸因的問題。根據因果在所起的作用,可將因果關係分爲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及責任範圍的成立因果關係。前者是侵權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後者是侵權責任成立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大小之間的因果關係,後者必須以前者爲基礎。當侵權責任案件當事人訴請至法院請求責任賠償時,法院首先是要透過對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審理,認定被告是否應對原告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的成立後,法院在依據侵權行爲造成損害結果原因力的大小,認定具體的賠償金額。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是侵權行爲因果關係研究的重點。責任成立因果關係研究的果是損害事實,但對於其原因,學界有不同主張,目前我國學界的主流觀點認爲,因果關係只是確定責任的一個條件,查找因果關係的目的不在於考慮行爲人的行爲是否違法,而在於確定行爲人的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的聯繫。目前我國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對行爲強調的僅是其致害性,並沒有規定行爲的違法性是其前提要件。

侵權行爲法的立法目的是透過對侵權行爲人施加一定的責任,來補償受害人因侵權行爲而遭受的損害。人的行爲因素是認定侵權責任歸責是否正當性的基礎前提。如果法官將注意力集中在尋找違法行爲上,甚至以違法性作爲判斷是否應當負責任的依據,則有可能將本應歸責的人排除在外。民法上將行爲分爲作爲和不作爲,作爲是指某人積極實施了一項侵權行爲,不作爲是某人具有法定上的義務而不主動履行導致的損害後果。侵權責任法因果關係的認定的目的是判斷造成損害的後果是否是被告所爲,該行爲不論是作爲還是不作爲,都屬於法官需要考量的範圍。在對因果關係進行認定時,我們不但要根據原告所舉的證據判斷是否成立因果關係,還要全面分析原告提供的證據是否必然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如認定被告的行爲與原告所受損害存在事實因果關係,則認定二者之間因果關係成立;如客觀事實上被告的行爲並非原告所受損失的原因,則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侵權責任的認定到此爲止,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規定。因法官業務能力的侷限性,在認定事實因果關係的基礎上,應當最大程度的排除主觀性的法律政策因素,將認定的這一過程交由一般人的通常觀念或交由專業領域內的專家證明,法官只要對原告主張導致損害事實發生的被告人行爲進行符合證據規則的判斷即可。

以上就是關於醫療侵權責任中因果關係的認定的相關總結,以及相關的規定,在醫療事故中,當我們遇到因果關係認定的問題,一定要找律師問清要注意的細節,因爲法律上並沒有有關因果關係的條例,很多人對於這個問題也不是很瞭解,這也是很難說清的一種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惠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