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提出醫療事故鑑定

可以提出醫療事故鑑定
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的時間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患者及其家屬從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生命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申請。這個規定與我們在文章是前面提到的我國訴訟法規定的醫療事故糾紛的訴訟時效是相同的。法律這樣規定的原因就是爲了使醫療事故鑑定與醫療糾紛訴訟在時間上相銜接。不至於使鑑定程序與訴訟程序在時間上是脫節的,使衛生行政部門與法院都可以更有效率的處理醫療糾紛案件。因此,患者及其家屬在明確知道自己的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時起,就應當及時做出決定,是否透過法律、鑑定途徑解決醫療糾紛,否則,不要因爲時間的延遲,錯過了申請鑑定的時間。


我國《民法通則》就規定:患者及其家屬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這就是民事訴訟時效期限的一般規定。一般的訴訟時效規定爲兩年,同時《民法通則》又特別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從患者及其家屬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公民身體受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是顯著低於一般法律規定的時間限制的。比較普通案件的訴訟時效短了整整一半的時間!


該法律的設計是有其自身考慮的!一般身體受到傷害後隨着時間的推移,其損害後果將不再明顯,給取證和索賠帶來困難,不利於醫療訴訟解決糾紛;在情理上講,患者身體受到明顯傷害、患者及其家屬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在一年內還沒有透過訴訟提出索賠要求的,可以推定爲受害人放棄了對侵害人主張賠償的權利!


同時《民訴法解釋》又更加詳細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也就是說,如果醫療行爲對患者及其家屬傷害明顯的,從患者及其家屬知道身體受到傷害之日起一年的時間,就應當到法院去起訴了;如果,在治療完成後的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患者及其家屬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身體受到傷害的,從知道之日起計算一年的時間,在這個時間內就應當到法院起訴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