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利縣離婚

監利縣離婚
大足縣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原則上平均分。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上是平均分配,但是雙方如果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平均分配。主要看雙方是否是協商一致。 注意: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