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幣犯罪中的數罪併罰

假幣犯罪中的數罪併罰
刑法中數罪併罰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不同法律條件下適用數罪併罰原則的具體規則分爲以下三種: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合併處罰規則


我國刑法第69條規定表明,我國刑法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及由此而決定的基本適用規則,是以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情形爲標準確立的。


2、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的合併處罰規則


我國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法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根據該條規定,對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漏罪的合併處罰規則,可概括爲“先並後減”。


3、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合併處罰規則


我國刑法第71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根據該條規定,對刑法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合併處罰規則,可概括爲“先減後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