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中的數罪

數罪併罰中的數罪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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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中的數罪如何認定


研究數罪是研究罪數必須要涉及的內容,把數罪問題論述明白是很有必要的,數罪的概念,是把一人實施數個犯罪行爲。犯了幾種同種或不同種的罪,具備數個獨立的犯罪構成。

(一)數罪的特徵有:

(1)、構成數罪的數個危害行爲,必須都是犯罪行爲,這是構成數罪的前提條件。數個危害行爲,不等於都是犯罪行爲。這裏所說的數個危害行爲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觸犯刑法分則有條文規定的和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行爲。

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行爲,不能認爲構成數罪。單一罪中具有內在聯繫的數個危害動作或行爲,不能簡單地理解爲都是犯罪行爲。而數罪中的任何一個危害行爲,必須都是犯罪行爲,而且一般不具有內在聯繫關係。這是構成數罪的重要特徵之一。

(2)、構成數罪的數個犯罪,必須是數個獨立的犯罪構成。這是構成數罪的依據。這裏所說的數個獨立的犯罪構成,是指數個犯罪構成之間的關係。

作爲構成數罪的數個犯罪構成,只要求它們之間是獨立的。不要求每個犯罪構成是完整的。犯罪構成形態是否完整,不影響數罪的成立。例如故意犯罪的預備階段或未遂階段所存的犯罪構成;以及前述兩上階段中可能發生的犯罪中止情況所存在的犯罪構成之間具有相互的獨立性。

因而,它不同於有的單一罪中也可能存在有數個犯罪構成,但它們之間不是相互獨立的。不能認爲是數罪,應是一罪。例如單一罪的慣犯雖有多個犯罪構成。但它們之間具有性質完全相同的,反覆實施的。

已成習性和常業爲特徵,併爲刑法特別規定的慣犯。是單一罪中規定爲一罪的情況。可見單一罪中有雖有數個犯罪構成,但不具有相互的獨立性。所以,只有數個犯罪構成的獨立,數罪才能成立。這是構成數罪的顯著特徵。

(3)、數罪中任何一個犯罪在運用刑罰和追訴時效上以及訴訟程序上都有各自的法律特徵。由於構成數罪的每個犯罪,都是獨立存在的。因而其法律特徵表現在運用刑罰上是分別量刑和實行並罰處理,也只有在分別正確地量刑,纔有可能準確地適用數罪併罰制度,表現在刑事追訴時效問題上,是分別起算。

如果在兩罪中的任何一罪超過追訴時效,數罪就不能成立。但不因此而對同一被告人終止整個訴訟程序。上述在實體和程序上不同的法律意義。是任何一種狀態的單一罪所不具有的特徵。

(二)、數罪的分類。

根據我國法學理論,對數罪的種類有兩種不同的分類方法:

①從實體與形式上的不同,把數罪分爲實體數罪與形式數罪,實體數罪包括數個獨立的同種與不同種的數罪;形式數罪包括牽連犯、連續犯和想象數罪。(實質上這屬於單一罪的範疇)。

②從實體數罪所表現形式的不同分爲同種數罪與不同種數罪。同種數罪是指數個獨立的性質相同的犯罪。

由於它的刑罰宣告或發生時間的不同,又把同種數罪分爲刑罰宣告前的同種數罪和刑罰宣告後刑罰還未執行完畢又發生的同種數罪。不同種數罪是指數個獨立的不同性質犯罪。同樣由於它的刑罰宣告或者發生時間的不同。又把不同種類數罪分爲刑罰宣告前的不同種類數罪和刑罰宣告後刑罰還未執行完畢又發現或發生的不同種類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