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中的哪些行爲會數罪併罰?

受賄罪中的哪些行爲會數罪併罰?

有行賄的就有受賄的。行賄的會犯罪,受賄的也會犯罪。受賄的同時很可能觸犯其他犯罪進而數罪併罰,那受賄罪中的哪些行爲會數罪併罰?公民要是犯了受賄罪就要受到刑罰處罰,那如何處罰受賄罪?本文將對上述兩個問題分別進行解讀,詳細內容請看下文。

一、受賄罪中的哪些行爲會數罪併罰

受賄罪與其它任何罪都可以數罪併罰。

如果一個人犯有受賄罪,同時又犯有其它的未經處罰的犯罪的,不管所犯的是什麼罪,都應該與受賄罪一起處罰,按《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進行數罪併罰。

《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二、如何處罰受賄罪

以受賄數額和受賄情節爲標準,具體確定行爲人的刑罰。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爲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罪在生活中挺常見,是職務犯罪的一種。法律中規定此罪屬於特殊主體,只能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此罪。如果是國有企業有受賄行爲,雖然也是會認定爲犯罪,但卻不是受賄罪,而應該是單位受賄罪。此時《刑法》中規定量刑標準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