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中的哪些行爲會數罪併罰

受賄罪中的哪些行爲會數罪併罰

有行賄的就有受賄的。行賄的會犯罪,受賄的也會犯罪。受賄的同時很可能觸犯其他犯罪進而數罪併罰,那受賄罪中的哪些行爲會數罪併罰?犯了受賄罪就要受到刑罰處罰,那如何處罰受賄罪?本文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在下文中爲大家詳細解答這兩個問題。

一、受賄罪中的哪些行爲會數罪併罰

受賄罪與其它任何罪都可以數罪併罰。

如果一個人犯有受賄罪,同時又犯有其它的未經處罰的犯罪的,不管所犯的是什麼罪,都應該與受賄罪一起處罰,按《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進行數罪併罰。

《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受賄罪中的哪些行爲會數罪併罰 第2張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刑法的特別規定有兩個:

1、根據刑法第399條第4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爲的,同時又構成受賄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據此,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後又實施刑法第399條第1款至第3款所規定的犯罪行爲的,同時構成受賄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應從一重罪論處。

受賄罪中的哪些行爲會數罪併罰 第3張

2、刑法第229條第2款規定,前款規定的人員(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據此,中介組織人員索取或者收受賄賂後又實施提供虛假證明檔案行爲的,應成立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的情節加重犯。

二、如何處罰受賄罪

以受賄數額和受賄情節爲標準,具體確定行爲人的刑罰。

(一)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其他較重情節”,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1.多次索賄的;

2.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3.爲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二)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涉嫌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屬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罪在生活中挺常見,是職務犯罪的一種。但要是單位有受賄行爲的話,那此時就不再定爲受賄罪,而一般是認定爲單位受賄罪。這是獨立與受賄罪的一個罪名,當然針對的主體也就是國有單位、企業。若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