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對性與實際履行的效力

合同相對性與實際履行的效力
合同相對性原則
合同相對性原則包含了非常豐富和複雜的內容,並且廣泛體現於合同中的各項制度之中,法學界一般都將其概括爲以下三個方面: 主體相對性 主體的相對性,即指合同關係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於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 具體的說,由於合同關係是僅在特定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因此只有合同關係當事人之間才能相互提出請求,非合同關係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出訴訟。另外,合同一方當事人只能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和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合同無關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 內容相對性 內容的相對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以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並承擔該合同規定的義務,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更不負擔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在雙方合同中,還表現爲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權利義務相互對應,互爲因果,呈現出“對流狀態”,權利人的權利須依賴於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爲才能實現。 從合同內容的相對性可以引申出幾個具體規則。一是合同賦予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原則上並不及於第三人,合同規定由當事人承擔的義務,一般也不能對第三人產生拘束力。二是合同當事人無權爲他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三是合同權利與義務主要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法律的特殊規定即爲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的例外。 責任相對性 責任的相對性,即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關係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係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也不對其承擔違約責任。 違反合同的責任的相對性的內容包含三個方面:第一,違約當事人應對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違約後果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將責任推卸給他人。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在承擔違約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債務人爲第三人的行爲負責,既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體現,也是保護債權人利益所必須的。第三,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應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另外,在穆昌亮的《合同相對性原則鄒議》一文中對該原則的內容的表述除了以上三項外,又增加了第四項,即效力判斷的相對性,即在認定某一合同有效、無效、可撤銷或者效力未定時,我們應當基於該合同本身提供的事實作出決斷,看該合同本身是否滿足了合同法要求的全部要件。本人認爲所謂的合同相對性主要是就合同與第三人的關係而言,把效力判斷作爲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內容太過牽強,不夠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