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財產糾紛代理意見

同居關係財產糾紛代理意見
未婚型同居關係財產糾紛怎麼解決

(一)同居期間財產性質的認定要對同居期間的財產進行分割,首要問題是對同居期間財產性質的認定,然而我國法律對此問題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透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五條的解讀,我們可以從兩方面進行理解:


1、如果同居只是屬於欠缺形式要件的情形,對這樣的同居關係財產糾紛,傾向於《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意見;


2、如果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筆者認爲,我國《物權法》對共同共有的認定有嚴格的身份關係的要求,即:夫妻關係、家庭成員關係和繼承關係。


那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具備其中任何的身份。


(二)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的原則


對欠缺婚姻形式要件同居財產的分割


實踐中,我國目前對此類案件的財產分割主要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由於該類案件的形成原因實質是爲了家庭共同生活,所以其分割方法可以參照以下原則進行:


①、同居生活前,個人財產一般歸個人所有;


②、同居後,財產性質屬於共同共有,依據《婚姻法》對離婚案件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進行分割即可,兼顧婦女、兒童權益和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爲原則。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財產的分割


此種類型的同居嚴重違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的法律制度,同時也侵犯了另一方配偶的配偶權,所以在處理該類析產案件時,爲了保護合法配偶一方的財產權利,應參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六條的規定,允許合法配偶一方作爲有獨立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