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財產子女撫養糾紛

同居關係財產子女撫養糾紛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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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析產子女撫養糾紛如何解決

同居期間所生子女,雖不是基於合法婚姻關係所生,但子女無過錯。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