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女子撫養糾紛一案

同居關係女子撫養糾紛一案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爲,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爲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答辯人因原告訴被告同居關係析產糾紛一案,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原告要求被告歸還房屋裝修費折價款人民幣29392.86元不合理

該房屋由原告和被告共同居住和使用,房屋裝修費用存在折舊的因素。

被告購買了一處小產權房屋,該房屋爲位於北京市朝陽區xx鄉xxx路的xx花園xx號院xx號樓xx單元xx室。原告作爲同居者,出資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共花費了29392.86元。在同居期間,由原告和被告共同使用和居住該房屋。隨着時間的推移,房屋裝修費用和房屋一樣也存在折舊的因素。裝修費用應按年限來進行折舊和攤銷,一般以3-5年爲佳。由於國家有關房屋裝修的折舊估算方法尚未出臺,按照市場上較多采用的5年制雙倍餘額遞減法(折舊率爲2/5=40%),最後剩餘20%殘值的折舊方法進行折算。即使按照原告花費的29392.86元進行折舊:第一年(2006年2月-2007年1月)折舊:29392.86×40%=11757.14元;第二年8個月(2007年2月-2007年9月)折舊:(29392.86-11757.14)×40%×8/12=4702.86元;合計16460元。故理論上尚未折舊的裝修費用爲12932.86元,而非被告所說的29392.86元。更何況被告進行裝修後,由於存在質量問題,房屋的部分裝修和設備在同居期間出現提前老化,甚至喪失繼續使用功能的情況。因此,實際上尚未折舊的房屋裝修費用在扣除相關壞損的房屋裝修部位和設備的價值後,要遠遠低於理論上計算出來的12932.86元。

按照原告要求被告歸還房屋裝修費用的邏輯思維,原告應爲其在此房居住期間支付房屋租金。

由於該房屋是由被告出資購買的,所以被告擁有居住權和使用權。而原告作爲同居者爲了取悅於被告,從而與被告同居的目的,纔出資對房屋進行了裝修。這是他個人自願的行爲,而非被告逼迫他的結果。現在,由於兩人的性格不合而分手,責任不全在被告,原告要求被告將其支付的裝修費用如數歸還,有些不盡人意。按照原告的這種邏輯思維方式,被告也可以要求原告支付同居期間的房租,北京的房租是非常高的,這是衆所周知的。但是,通情達理的被告卻沒有向原告主張要求其支付同居期間的高額房租,這說明被告是善良的,通情達理的,雖然兩個人不能在一起生活,但還是可以做朋友的。相比而言,原告的部分要求雖然說法律會支援,但有些不近人情。

但我們國家如果在同居期間,他們的財產分割和子女的撫養權問題不能夠達成一致的話,那麼就只能夠透過法院這種方式來進行解決,反映進行解決的話,是需要確定的案由,案由可以從兩個角度來進行的,也就是子女的撫養糾紛和財產分割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