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

原告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爲,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爲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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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怎麼處理

根據婚姻法第25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甲乙雙方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所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護。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的問題,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問題第九條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有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複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有可父方撫養。

子女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