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規定

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規定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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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關係財產 子女撫養糾紛

.最髙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九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十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第十一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爲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第十二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第十三條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爲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如認定爲非法同居關係,而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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