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管轄地法院

合夥協議管轄地法院
管轄地的法院不同

承攬糾紛的管轄法院爲加工行爲地,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而買賣糾紛的管轄法院爲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爲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爲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爲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爲合同履行地,如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爲合同履行地。根據上述規定,承攬糾紛的管轄法院優先考慮合同明確約定的管轄法院,再考慮加工行爲地法院,但買賣合同糾紛優先考慮實際履行地法院,再考慮合同約定的交貨地法院。綜上所述,承攬合同糾紛以加工行爲地爲主要管轄地,而買賣合同則主要以交貨地確定管轄地,合同的性質直接決定法院的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