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保證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二)合夥的連帶責任。
(三)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
(四)因共同侵權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五)因共同債務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六)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連帶責任。
(七)因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而承擔連帶責任。
(八)企業法人分立後對原有債務的承擔以及開辦企業有過錯而產生的連帶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