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戶交通事故死亡糾紛

五保戶交通事故死亡糾紛
五保戶遺贈扶養協糾紛的處理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可見,接受遺贈扶養協議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組織,不過當事人之間必須存在法定撫養權利義務關係。根據《繼承法意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集體組織對‘五保戶’實行‘五保’時,雙方有撫養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撫養協議,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按遺囑繼承法或法定繼承處理,但集體組織有權要求扣回”五保”費用。”根據《繼承法意見》第五十六條規定:“撫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囑撫養協議,撫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囑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撫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