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土地徵收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土地徵收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一)預徵告知。徵地報批前將徵地的有關事項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是國土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國土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這一法定職責就是行政不作爲。
(二)現狀調查及確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三)徵詢意見,組織徵地聽證。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被徵地農民提出的異議和建議,聽證機關應該形成筆錄,該筆錄也是報批時的必備材料
(四)徵地材料的組織、審覈及上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徵地情況調查結果和市縣人民政府擬定的徵地補償標準、安置方案,以及建設項目的相關材料,依法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簡稱:一書四方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初步審覈同意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報批。
(五)徵地的審覈、報批。市縣人民政府上報的徵地材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局)受理,並進行審覈。須報國務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後報請國務院批准。
(六)徵地公告。經依法批准徵地項目後,市縣人民政府和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進行徵地的兩公告,即徵收土地公告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如果徵地項目未獲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由發佈預徵公告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時下發書面通知,取消原預徵公告。
(七)兩公告後被徵地農民的權利。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徵地兩公告後,被徵地農民的提異議權和聽證權是他們第二次對徵地的補償安置的話語權。
(八)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准和交付土地。市縣國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後,公告期滿當事人無異議或者根據有關要求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完善後,將徵求意見後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