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譽權

侵犯名譽權
侵犯名譽損失權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