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起訴離婚孩子歸誰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此條規定僅是確立了撫養權歸屬的一個基本原則,即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成長爲原則。

男方起訴離婚孩子歸誰

綜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齡與父母的感情,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等各方面因素綜合考慮,兩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一般是判給母方,但是母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