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如何審理

離婚案件如何審理
離婚案件法院審理期限,法院對離婚案件如何調解
一、離婚案件法院審理期限關於離婚案件法院審理期限的時間,一般來說,法院審理期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爲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爲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即是說,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爲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爲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爲六個月)。二、法院對離婚案件如何調解離婚案件當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法院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法院調解根據開庭審理的方式和步驟進行。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節書。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法定代理人與對方達成協議藥酒發給判決書的,可根據協議內容製作判決書。對於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可不製作調解書:1、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2、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3、能夠及時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