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案件如何審理

刑事抗訴案件如何審理
律師解析:刑事抗訴案件的審理:
1、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2、刑事案件的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之後,檢察院提起抗訴,法院一般是一個月時間做出是否再審的決定,受理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
3、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進階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