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中抗訴的案件必須審理嗎?

一、刑事訴訟法中抗訴的案件必須審理嗎?

刑事訴訟法中抗訴的案件必須審理嗎?

必須要進行審理的,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二、刑事訴訟法關於抗訴申請條件是什麼?

1.人民法院採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質證即作爲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

2.人民法院不採納公訴人庭前收集並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3.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爲,影響公正裁判的。

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雖然未致畸輕畸重,但社會影響惡劣的。

5.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而導致錯誤裁判,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效應的。

三、分類

1、二審抗訴

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爲同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抗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我國刑事訴訟法對這種抗訴規定的具體程序是:檢察院將抗訴書透過原審法院提交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還應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就抗訴的理由和根據認真審覈,如果認爲抗訴不當,可直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並將撤回抗訴的情況通知下一級人民檢察院。

2、再審抗訴

即原審法院之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接受抗訴的機關爲抗訴檢察院的同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這種抗訴不受時間限制,對於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當法院對案件的判決結果公佈了之後對於當事人不服判決的是有權利提出抗訴的,而且在抗訴的案件被受理了之後也是需要由法院進行開庭審理,對於抗訴的處理必須要按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這樣才能保障當事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