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訴刑事再審案件合議庭成員的審判長如何確定?

一、抗訴刑事再審案件合議庭成員的審判長如何確定?

抗訴刑事再審案件合議庭成員的審判長如何確定?

抗訴刑事再審案件合議庭的審判長一般是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至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合議庭的組成是由三名以上審判人員集體審判裁決案件的組織形式。

1.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法律事實不清,指控犯罪證據不足;

2.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而卻被判無罪,或者使無罪的人受到法律的追究;

3.適用法律錯誤使重罪輕判、輕罪重判;

4.對被告人的罪名認定有錯誤,一罪判數罪或者數罪判一罪,導致量刑畸輕畸重;

5.在沒有法定的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的條件下,對被告人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了緩刑;

6.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嚴重違反訴訟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二、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理由主要有哪些?

1.出現了新的證據證明原審法院判決、裁定認定的犯罪事實確實有錯誤;

2.認定犯罪的主要證據不充分、不確實或者是證明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相互矛盾不能排除;

3.原審法院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上出現錯誤;

4.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爲。

依據法律規定,對於檢察院提出的抗訴案件,一般都會啓動再審程序,此時的合議庭的審判長也徐亞重新確定,若是再審的結果與第一次審理結果不同,那麼一審的相關職員會受到相應的處罰。而且不管審理幾次,都需要在限定的期限之內審理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