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行爲能力人放棄繼承父母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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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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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審理該類案件,除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外,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三十日內審結。如果出現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結期限的,需要經審理特殊案件的法院院長批准,纔可以延長。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爲能力的案件,通常應在法院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