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撤銷後

離婚登記撤銷後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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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是否可以撤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由婚姻登記機關核發離婚證。儘管當時離婚是帶有目的性的,但是,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時是真實自願的,未受到任何一方的威逼、脅迫。所以,離婚行爲是有效的。

因此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後,婚姻關係即解除,即使是被騙離婚的,身份關係也不可以透過法律途徑恢復。如果想恢復夫妻關係,可以復婚。但就財產分割問題,如果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是在欺騙或脅迫情況下簽訂,在一年內可以申請撤銷。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有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