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代位追償多久能下來?

一、一般代位追償多久能下來?

一般代位追償多久能下來?

法律規範之中並沒有規定一般代位追償能下來的時間,僅規定了代位求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具體規定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六條 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其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

2、《保險法》

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二、代位求償權的發生事由有哪些?

(1)侵權行爲

保險標的因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而遭受財產損失,依照法律規定,該第三者應承擔賠償責任。如因第三人的過失碰撞造成保險人承保汽車的損失而向第三人追償,即爲明顯例證。

(2)合同責任

第三者在履行合同中違約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或根據合同約定第三者應賠償對方的損失。如停車場收取保管費爲車主保管車輛,因管理員疏忽而致車輛丟失,根據保管協議,停車場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

指沒有合法依據而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損失的事實,如拾得他人走失的動物。

(4)共同海損

保險標的因共同海損造成損失,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上述損失後,有權向共同海損受益人代位追償。

(5)質量責任

當產品發生責任事故,在具體的責任人無法查清的,由產品生產者承擔責任,則由保險人賠償損失。保險人在賠付後又查明事故的實際責任人是第三人的,應向第三人求償。

(6)保證追償

保證及信用保險是從民法擔保制度中的保證發展而來的,它是就被保險人履約、信用等向債權人的一種擔保,在被保險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信用危機時,由保險人以支付保險金的形式履行保險合同項下被保險人的債務,由此,就產生了向被保險人追償的權利。

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之後,就享有了保險代位追償權,此項權利需要在訴訟時效內、嚮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有賠償義務的第三人主張,如果提出代位追償的請求之後,第三人拒不賠償,那麼保險人可以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