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