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訂立遺囑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公民訂立遺囑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司法實踐中,公民立遺囑的方式不只一種。那麼,遺囑的種類有哪些呢?遺囑符合法定要式者,纔是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遺囑。那麼,在實際生活中,公民訂立遺囑應當注意哪些問題呢?針對以上問題,下文爲您一一解答。

一、遺囑的種類有哪些

1、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40條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爲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2、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3、錄音遺囑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口頭遺囑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5、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二、立遺囑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1、在自書、代書遺囑中應當注意不要忘了由遺囑人簽名。

2、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需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而且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訂立的,在危急情況解除後能夠用其他形式立遺囑的,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如果不注意以上問題,就可能導致遺囑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另外,根據《意見》35條規定,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遺囑,如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證明確爲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遺囑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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