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糾紛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遺囑糾紛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一、遺囑糾紛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二、《繼承法》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三、遺囑繼承糾紛要注意哪些問題

1、遺囑繼承人依遺囑取得遺產後,仍有權按照有關法定繼承的規定,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2、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爲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纔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但要注意的是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也就是判斷繼承人的情況以被繼承人死時爲準。

3、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爲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的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的訴訟期限爲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在中國一般父母的財產,在父母去世之後,都會給自己的孩子,孩子比驕傲多,財產也比較多的情況下,都會有遺囑。但是並不是說父母的財產一定要留給孩子,只要父母願意,其他人沒有權力組織父母對個人財產的支配,可以進行捐獻給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