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時間

合同的履行時間
合同的履行時間
1.合同履行的期限,是雙方當事人在協商訂立合同過程中約定的,是用來界定合同當事人是否按時履行或者延遲履行合同義務的客觀標準,是雙方履行合同的時間界限,該界限經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生效,受法律保護,違反該約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計算。在買賣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實際上就是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買受方支付貨款的時間。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 標的;(三) 數量;(四) 質量;(五) 價款或者報酬;(六)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 違約責任;(八) 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